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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奥美定”隆胸产品骗局:受害者痛苦了10年

日期:2008-7-21 10:01:16     来源:天天健康网

  2006年5月23日,深圳。10多位曾使用“奥美定”整形的女举起标语,表达对“奥美定”侵害健康的不满。

  “谁向我开一枪,谁就是最疼爱我的人!”

  静华(化名)用漫长的4年,体会到了什么叫“求生不能,求死不得”。2004年6月19日,她注射了一种叫“奥美定”的隆胸产品。那天之后,从胸部蔓延而来的剧痛从未停止过。

  几年的奔走,多次手术,胸部留下大大小小伤疤的静华,依然不能取净留在身体里的“奥美定”。2007年3月,她腋下又长出一个“三个指头”那么大的硬块,可是她已经没有钱再做一次手术了。

  据不完全统计,30万以上的人注射过这种产品,很多人像静华一样有程度不同的不良反应。自1998年“奥美定”诞生以来,10年间诉讼从未间断。尽管2006年4月30日,“奥美定”正式被国家药监局叫停,但到目前为止,消费者无一胜诉,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拿到过任何赔偿。

  2008年6月16日,21位受害人起诉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终于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恢复审理。从2006年10月提起诉讼以来,静华就一直盼着开庭。她对律师说:“真希望这次审判能尽快出一个结果。如果能拿到赔偿我就可以去做手术了。”

  天不遂人愿,庭审还没开始就中止了。庭上,法官告诉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公司被起诉,证明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了结,怎么可以被注销呢?”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说。

  记者在调查中意外地发现,“奥美定”的发明人、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任董事长曹孟君曾使用过多个身份证,同时他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真假难辨,并且非法在多个地方申请执业。

  一个行医资格疑点重重的人,行医这么多年,竟无人质疑。随着调查的深入,想到他手中随时可能落下的手术刀,记者后背不断掠过阵阵凉意。

  “吉林富华”跳出事外

  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富华公司)是国内惟一一家合法生产“奥美定”的公司。董事长为曹孟君。此公司于1997年在长春注册,投资方为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富华公司,董事长为刘野)。刘野同时也是吉林富华公司的副董事长。

  1998年1月,经吉林富华公司董事会决定,任命曹培皙为总经理。

  1998年4月,由刘野接替曹孟君任董事长。

  另外,据多家媒体调查证实,三人还有很亲密的私人关系,曹培皙为曹孟君的女儿,刘野为曹孟君的女婿。

  2005年7月,香港富华公司以并购的方式收回了吉林富华公司的所有股权。实际上,这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野。

  2006年5月16日,经吉林省商务厅审核,香港富华公司又将吉林富华公司的所有股份转让给台湾人蔡文志。

  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早在两年前的2004年3月10日,香港富华公司就曾与蔡文志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前者将所持的全部吉林富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后者。按照常理,应该是先收回股权而后转让。

  “没有在工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双方就股权转让所签署的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时间上的看似不合理,正可以说明他们对股权变更早有打算。”卓小勤解释说。

  2006年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吉林富华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向吉林省工商局申请注销。2006年12月21日,经吉林省商务厅审核,该公司解散。

  就这样,“奥美定”受害人起诉的第一被告就此消失。

  “即使第一被告消失,作为第二被告的保险公司和作为第三被告的医院依旧可以赔偿消费者,但是‘奥美定’事件的始作俑者就此脱离法律制裁之外,让我的当事人无法接受。”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说,“如此股权置换过程,更像是精心策划的一个局!”

  卓小勤认为,选择将股权转让给一个台湾人也是精心策划的结果:“台湾和大陆的法律不对接,即使能确定注销的行政行为无效,怎么用大陆的法律处置一个台湾人也困难重重,更何况在公司注销后,所有资产已经随之转移到了台湾。”

  2008年6月16日,在第一被告消失的情况下,法庭希望继续审理。但卓小勤坚持中断了庭审。“这个消息既突然又让我们震惊。按程序,当年法院已将奥美定受害者起诉书送达给吉林富华公司。因为被告吉林富华公司起诉国家药监局,这个案子才被中止审理。起诉书上有所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吉林富华公司必须先直接通知所有原告或者通过受诉法院通知原告,只有在找不到债权债务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登报)注销。可是我们今天才知道注销的事实,实在难以接受。一个知道自己身处诉讼中的公司,怎么可以申请注销,工商局又怎么可以受理注销呢?”

  吉林省工商局审批办一位刘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我第一次听说这个公司在申请注销时还有诉讼。其次,即使这个公司在诉讼期间,也要法院给我们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才能不予注销。从注销程序来看,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地方”。

  记者查询了香港驻京办提供的政府官方网站www.icris.cr.gov.hk,关于“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记载,一个于1993年登记1998年宣告解散,另外一个于2006年7月登记,目前仍然登记在册。

  也就是说从2004年3月10日到2006年5月16日,在香港富华国际集团谋划和实施股权转让的时间内,根本不存在“香港富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这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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